常寧交警對待駕駛逃逸不執法肇事至今逍遙法外
我2月6號10點10在常寧市泉峰東路交警大隊紅綠燈路段步行發生交通事故(430482420240000465),被劉妮(交警隊工作人員)娜駕駛湘D7NN89,從我后面撞我,當時對方就掛檔停車 把車窗放下來對我就張口大罵(你是怎么走路的),我當時就懵了幾秒才反應過來就對她罵(你是怎么開車的)!對方就把反視鏡扳回去,就把車窗關起來,就起步就逃逸了!前后從停車到逃走共19秒!我當時就報警了!當天下午3點我去交警事故處理中心去拿立案回執單,辦案民警(呂雄鵬)說已經找到對方(劉妮娜),他打電話讓她過來處理,結果辦案民警呂雄鵬說對方不是逃逸,到3月20號下簡易事故責任認定書上面沒有體現對方是逃逸!這是明顯的包庇對方!交警隊有視頻為證! 我4月15號向12345平臺反應劉妮娜駕駛逃逸,呂雄鵬包庇罪。2024年4月22號8點47分,常寧市交警隊信訪辦工作人員崔瓊忠(電話19976789508),打電話問我了解當時情況。電話接通后我問他是誰?他回復說是交警隊的(我以為是國際交警隊的)。我就如實告知他當時的情況。到了第二天(4月23號11點鐘),我打電話問他事情處理好了嗎?他回復說已經處理好了,對方沒有逃逸,理由是:雙方有交流,我問他對方和我交流的話題是什么?他回復說不清楚!我就和他說:我作為當事人有權利知道對方和你反應當時有交流的話題是什么,他就說:我不知道,你不要問我,你覺得不服你可以去上訴!我再問他姓名他就告訴姓崔,名字就不肯告訴我。望相關部門領導核實并查處: 1:處罰辦案民警呂雄鵬的包庇罪 2:按相關道路交通法處理劉妮娜(交警隊工作人員)的駕駛逃逸 3:處理常寧交警隊信訪辦崔瓊忠瀆職罪(1:雙方交流話題是什么都不清楚就結案,2:處理工作事情時間為什么不敢報名字與單位) 舉報人:徐瑞成 電話15899647040 身份證:430482198904214312
網友:你好!
你反映的問題已收悉,大隊高度重視,立即對相關情況進行核查。經核查,信訪人前期同一事件在多個平臺反映問題,我隊均已作出相應回復。
2024年2月6日10時17分我隊接到110指令:在常寧市公安局交警大隊門口,一輛小車撞到行人后逃逸。我隊民警呂雄鵬接到警情后立馬趕赴現場,在交警大隊門衛室找到報警人徐瑞成,據其反映肇事小車從常寧市公安局交警大隊院子開出后左轉彎,在交警大隊門外的紅綠燈人行道處,小車左側反光鏡掛到徐瑞成身體后駕車逃離現場。我隊民警呂雄鵬了解案情后,立即調取了事發現場監控視頻,查到事故車輛湘D7NN89號小型轎車,并與其駕駛人劉妮娜取得聯系,劉妮娜當日下午15時許到常寧市公安局交警大隊事故處理中隊主動說明事情經過,后又與報警人徐瑞成到醫院做了全身檢查,檢查結果是未見明顯傷痕。
3月20日,我隊依法下達了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當事人劉妮娜駕車左轉彎時未確保安全行駛,在人行道上與行人發生輕微刮蹭,依法負事故全部責任。當事人劉妮娜在駕車與行人發生事故后,立即停車與行人進行了交流,無肇事逃逸的故意,且事后認識態度好還積極配合事故處理,遂未認定為肇事逃逸。
2024年5月10日10時許,為進一步做好信訪人停訪息訪工作,交警大隊副大隊長劉振輝、事故處理中隊中隊長朱賓紅、副中隊長李向陽、民警呂雄鵬在事故處理中隊會議室與信訪人徐瑞成見面,充分聽取了信訪人的信訪訴求。針對信訪人訴求,我們向信訪人分別作出了解釋,如果對事故責任不認可,可以依法向衡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復議,亦可向常寧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該信訪件我隊已多次回復,該信訪人屬重復上訪。
感謝網友對交警工作的支持。
常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