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找店修車能否向保險公司全額索賠費用?
小吳系小王雇傭的司機。2023年6月,小吳駕駛的重型半掛牽引車在高速公路常寧路段因緊急制動導致車輛側滑,車廂先后與一救援公司所有的施救車及一小型普通客車發生碰撞,并推動兩車刮擦了路側護欄,造成三車不同程度損壞、路側護欄受損的交通事故。交警認定小吳負全責。救援公司自行將受損的車輛送至耒陽市某汽配修理中心處修理,并支付施救、拖車及吊車費4800元及車輛維修費48480元。
另查明,小王所有的重型半掛牽引車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涉案交強險財產限額2000元已用于賠付案涉高速護欄的損失。小王與救援公司就車輛租賃費和本案受理費在庭審后已達成調解協議,并向救援公司支付了協議款項13000元。
嗣后,救援公司向保險公司全額索賠已支出的施救和維修費,保險公司以施救費為間接損失及車輛非在雙方協商確定的維修機構維修而拒絕賠償,故該救援公司訴至常寧法院?!。ê怅栃侣劸W記者 唐家華整理)
法院判決: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車輛損失42624元。
法官說法:車輛施救(拖車、吊車)費有票據予以證實,但救援公司在未與賠償義務方達成協議的情況下,將發生在常寧市的事故車輛拖至耒陽市進行維修,增加了施救的成本,不符合就近處理原則,故酌定車輛施救(拖車、吊車)費為3840元。關于車輛維修費,救援公司亦提交了票據、事故車輛零部件更換項目清單予以證實,但事故車輛在未定損,且救援公司未與賠償義務方達成協議的情況下,將事故車輛進行了維修、更換了零部件,故酌定車輛維修費為38784元。因救援公司與小王對車輛租賃費和本案受理費已達成調解協議,該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且小王已將該協議款項13000元給付救援公司,故對救援公司與小王達成的該調解協議內容,法院予以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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